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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瞞著妻子桃園汽車借款 妻子要求退還

丈夫瞞著妻子桃園汽車借款 妻子要求退還
因爲生意上急需現金周轉,桃園的張某遂將自家壹輛高檔轎車以30萬元低價,向其桃園汽車借款30萬元。張某沒想到的是,30萬元投入很快血本無歸,他再也無力贖回被當汽車了。眼看著桃園當舖就要拍賣汽車了,張某的妻子李某以汽車爲夫妻共有財物,將桃園當舖告上法院。李某認爲汽車爲夫妻共有財物,張某無權擅自抵押,據此要求桃園當舖退還被當汽車。桃園首起涉及物權法的訴訟案,近日在高新法院塵埃落定。
  風波
  丈夫當車救公司,老婆不幹
  張某在幾年前注冊了壹家公司。今年4月,由于周轉資金短缺,他將自家壹輛進口汽車開進桃園某桃園當舖,經雙方協商後,張某把這輛價值50多萬元的高檔轎車,以30萬元低價典當。本以爲把這筆典當款投入生意後,能盤活公司,孰料很快血本無歸。兩個月的典當期限轉眼就到,桃園當舖多次催款無果後,向張某發出拍賣該車的最後通牒。
  就在桃園當舖緊鑼密鼓地籌劃拍賣汽車事宜時,卻收到了法院壹紙傳票。原來,張某的妻子李某以汽車爲夫妻共同財物,張某典當此車時她不知情爲由,將桃園當舖告上法院,訴請桃園當舖退還汽車,並撤消張某與桃園當舖所簽定的“借款”協議。
  爭論
  丈夫單方行爲,是否有效?
  法庭上,李某出示了她與張某的婚姻關系證明,證實該車系兩人婚後購買的。李某因此認爲,雖然汽車購置發票及行駛證等都注明是張某,但並未剝奪她共同擁有該車的權利。李某還同時出示抵押款去向材料,證實這筆款被張某所屬公司耗用。李因此認爲,根據我國《婚姻法》相關規定,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汽車系共同財産,張某沒有擅自處理該車的權利。
  桃園當舖代理人與李某展開壹場激辯,認爲按照《物權法》登記制度表明,誰是汽車的權利人,誰就擁有處置汽車權。桃園當舖判斷汽車權利人的重要標准,就是依據汽車購置發票、行駛證等所登記的姓名,桃園當舖完全有理由信賴張某有權處置該汽車,典當符合《物權法》規定。張某與桃園當舖借款協議體現了當事雙方真實意願,應受法律保護。
  法官
  兩法規“打架”,新法優先
  記者注意到,本案中《物權法》與《婚姻法》之間已發生沖突。作爲同等效力的兩個法規,在發生沖突後該咋辦?法官就此認爲,由于《物權法》是新法,而《婚姻法》屬于舊法,根據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,在兩個法律發生沖突時,新法優于舊法。如果按《物權法》相關規定,桃園當舖辯護請求應得到法院支持。
  法庭上,桃園當舖出具了雙方在簽約時,李某曾在“借條”上簽字的證據材料。桃園當舖因此認爲,簽約已得到李某授權。李某雖承認曾在借款上簽字的事實,但她認爲協議非典當而是“借條”,表示願意依據“借條”內容,償還30萬元借款,卻拒絕按典當行規,向桃園當舖支付高出銀行貸款數倍的利率。
  判決
  確認借款,法院判車主還錢
  據介紹,這是《物權法》實施來,桃園首起涉及《物權法》的民事訴訟案,法院對此高度重視。盡管該起典當協議發生在《物權法》實施前,但法院經過合議庭審議後,最終參照了《物權法》相關條款,認爲張某與桃園當舖簽定借款協議合法有效。但是,由于雙方是以“借款”形式簽定的典當協議,而不是以“當票”形式簽定的,法院因此認爲原被告之間的行爲屬于壹般借款行爲,原告不應按《典當管理辦法》收取高于銀行貸款的綜合費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張某償還30萬元借款,並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還款所産生的所有利息,案件受理費由張某承擔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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